| [ 索引号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17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betway中文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26 | [ 发布日期 ] | 2026-03-26 |
发布日期: 2026-03-26 17:07:04
betway中文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环罚〔2026〕9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知新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EJ6HN48U
地址:betway中文德感街道双星路1号附1号(1#厂房幢1-5)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新型建筑材料制造,建有年产20000m³石墨匀质板项目,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噪声、废气等,现场检查时未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6项规定,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查,你公司上述生产项目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仅建有1套袋式除尘器的情况下,其余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且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2025年8月投入生产,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6-7证明你公司申请报批的年产20000m³石墨匀质板项目基本情况及主要建设内容,以及该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仅建有1套袋式除尘器,且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证据9-10证明代表你公司接受执法调查人员取得你公司授权的事实;
证据15-16证明betway中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复查检查时该项目已停止生产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改〔2025〕9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环罚告〔2026〕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3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主要提出:鉴于我司本次案件中违法事实较轻微,自8月投产至11月,擅自投入试生产仅3个月,且期间生产过程中断断续续,并未对周围环境及社会造成明显的不良影响。作为中小微型企业,我司在项目建设初期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经营压力较大,此次违法事件后,我们已经深刻反思,立刻停产,并在本案中积极配合整改,全力推进环保验收工作,考虑到上述原因,恳请贵局免除处罚。结合听证主持人意见,我局认为:在执法调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涉及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两种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已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你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虽然投产时间短,但你公司污染治理设施仅部分建成,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你公司仍未完成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违法行为尚在整改中,对你公司申请免予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为部分建成;建设项目地点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及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为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为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为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六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柒仟伍佰元整(小写:307500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betway中文生态环境局203办公室(地址:betway中文鼎山大道74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betway中文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betway中文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etway中文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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