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4-30 10:15:31 大 中 小
2025年2月4日19时32分左右,betway中文蔡家镇粽粑桥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区应急管理局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请示betway中文人民政府同意并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的betway中文2025年“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26年4月20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向区应急管理局移交2025年“2·4”交通事故有关资料,区应急管理局立案介入调查。
(二)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李X,男,汉族,家庭住址:四川省隆昌市黄家镇XXX村X组XXX号,身份证号:511028XXXXXX2912,准驾车型:解放牌CA5081CCYPXXXL2B5AXXX-1中型仓栅式货车。2018年1月19日办证,本次事故中驾驶川K67XXX中型仓栅式货车。
2.
李X驾驶的川K67XXX,车辆类型:中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品牌型号:解放牌/CA5081CCYPXXXL2E5AXXX-1,车辆识别代号:LFNA8MCE9HAM53XXX,发动机号: BC12706XXX, 检验有效期至2026-01-31,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杨XX,登记住所: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双凤镇XXXXXX。已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保单号: PDZA20255110000000XXX;商业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保单号: PDAA202551100000000XXX。
(三)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betway中文国道212线1353KM+100m(蔡家粽粑桥)路段,呈南北走向,北往betway中文蔡家镇方向,南往betway中文李市镇方向,沥青路面,道路平直,双向两车道,中心虚线分割,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4日19时32分许,李X驾驶川K67XXX号中型仓栅式货车沿betway中文蔡家镇往betway中文李市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betway中文国道212线1353KM+100M(蔡家粽粑桥)路段将车行方向前方道路中间同向行走的行人王XX刮撞,造成王XX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五勤务大队启动了应急响应,立即赶往事发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警戒和管制。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死者王XX,男,汉族,家庭住址:betway中文蔡家镇XXXXXX,身份证号:510225XXXXXX8231;交通方式:步行,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王XX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万元。
四、司法鉴定意见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五勤务大队委托相关单位对王XX尸体、涉事川K67XXX中型仓栅式货车进行了检验鉴定,结果如下:
(一)尸表检验,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betway中文公安局物证鉴定所betway中文公鉴(病理)[2025]14号鉴定书:王XX符合颅脑和胸、腹部损伤死亡。
(二)川K67898中型仓栅式货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的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2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川K67XXX号型仓栅式货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和后轴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转向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6.11条的要求;前轴制动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1条。
五、事故原因与性质
(一)原因分析
1.当事人李X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
当事人王XX在道路上行走时未靠路边行走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驾驶人员李X承担主要责任,行人王XX承担次要责任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六、事故责任与处理建议
(一)驾驶员李X
驾驶员李X,驾驶川K67XXX中型仓栅式货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观察前方道路清况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已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移交区检察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当事人王XX
当事人王XX在道路上行走时未靠路边行走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蔡家镇道路交通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五勤务大队负责,2024年履职情况:一是先后完成减量控大、二三轮车专项整治、货车重点违法专项行动、工程运输车突出交通违法等专项行动及创文收官工作等各项行动任务,全年共完成非现场超速纠违15579件,现场纠违5827件,两三轮车重点违法1494件,酒驾112件,货车各类违法1542件,两三轮车赋码500个,安装登记牌300余块,客货车检查登记10950余车次,两三轮车检查登记11780余车次。超额完成支队下达的量化纠违任务。二是全年接处警1570件,其中交通事故1525件,其他类45件。处理简易事故1468件,处理一般程序事故57件,协商处理45件,办理各类行政案件50件,办理各类刑事案件49件。三是排查各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20处,目前督促镇街整治完毕20处,源头检查运输企业48余次,提出整改问题3件,与镇街、交委执法支队、派出所开展联合整治36次,先后出动警力100人次,检查货运车辆、网约车、租赁车辆800余台次,查处各类违法行为1700余件。四是开展各类交通安全宣传15次,主题宣传活动4次,进企业、公司、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大讲座7次, 宣传教育2000多人次,共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五勤务大队履行了相关管理职责,建议在本次事故中不予追责。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本次交通事故暴露出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控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betway中文蔡家“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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