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way中文行政规范性文件
betway中文办公室
关于印发betway中文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betway中文府办发〔202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betway中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betway中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betway中文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且不存在占有、使用纠纷。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出租、出借行为的审批,并对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区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手续,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镇、街道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出租、出借审批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应首要确保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所需,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避免资产的出租、出借对履行职能和完成任务造成影响。
第十二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区国资委审批,重大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区国资委报区政府审批。
(三)租金、账面原值金额较大的资产,以及出租期限较长的资产,应进入国有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公开挂牌招租。
(四)出租期限到期后拟再次出租的资产,按上述程序报批。
行政事业单位承接商演、比赛、会议、展览等连续不超过10日的短期、临时性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由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包括拟出租、出借资产的基本情况、理由及可行性论证、预估经济效益等内容。
(二)《betway中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产权资料;
(四)区国资委或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资产出租的期限一般为3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出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上述期限的租、借期需求应在报批时提出并说明理由,须经主管部门或区国资委审批后方可适当增加。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约定承租方或借用方不得再以各种形式转租、转借。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
(一)3年以上20年及以下的中、长期租赁;
(二)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的非住宅房产租赁;
(三)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年租金在10万元及以上的非住宅房产租赁;
(四)土地使用权租赁;
(五)购置成本价50万元及以上的设施(设备)租赁;
(六)其他需要公开招租的情形。
第十七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的国有资产租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出租单位制定招租方案,在betway中文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方案及公示内容包括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资产招租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价、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
(二)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登记,并交纳竞标保证金;
(三)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竞价;
(四)公开竞价中以最高竞价为中标人,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中标确认书;
(五)中标结果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betway中文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
(六)由出租单位与中标人签订租赁合同;
(七)区交易中心退还竞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 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的国有资产租赁由出租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招租方案进行招租,并将招租方案和招租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协议招租:
(一)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招商引资、公共事业等特殊要求的,经主管部门或区国资委批准,不低于招租底价可以采取邀请招租的方式;
(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由出租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招租底价的租赁价格;
(三)经区政府批准不适合进行公开招租的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均应由出租单位申请区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租金评估。镇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由出租单位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租金评估。
由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区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租金评估的,申请内容应包括: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五)评估资产的原始价值、产权资料;
(六)区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首次招租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因流标后的第二次公开招租可以将价格适当下浮,但下浮后的价格需要确定在评估价值90%(含)以下的,按相关程序报区国资委审批。如同一宗标的连续三次流标的,按相关程序报区国资委审批后重新评估。
第二十二条 资产出租合同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资产出借合同由出借方与借用方签订。出借合同应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三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镇街应于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填写《betway中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表》及将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区国资委备案,并及时登录betway中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准确填列资产出租、出借的相关信息,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和专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将已出租经营的商业用房改变用途,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加强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的财务会计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披露。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区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出租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欠缴租金及时进行清理并催收,敦促承租人按出租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严禁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审批自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二十九条 严禁坐支、截留、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和利用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条 区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出租收入缴交以及相应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进行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单位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单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继续履行,但应在本办法生效后的30日内报区国资委备案;已到期的资产如需出租、出借的按本办法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本办法实施前签订的出租、出借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经委托由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betway中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betway中文府办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betway中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2.betway中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表
3.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附件1
betway中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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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卡片 编号 |
资产 名称 |
规格型号 (坐落、车牌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购置(取得)日期 |
账面 原值 |
产权证号 |
出租/出借 |
拟出租/出借期限(年) |
预估 年收益 |
出租 方式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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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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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资产(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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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表可自行加行。2.产权证号:填写土地和房屋产权证书号码。3. 本表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填报。
附件2
betway中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表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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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 名称 |
产权 证号 |
规格型号 (坐落、车牌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购置(取得)日期 |
账面 原值 |
出租/ 出借 |
出租/出借期限(年) |
评估租 金价值 |
招租 底价 |
合同租金价格(月租金) |
出租 方式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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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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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备案 |
同意转报备案 |
备 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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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租、出借单位盖章 |
上级单位盖章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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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
单位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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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附件3
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传 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1条 租赁房屋
1.1 甲方将位于 (门牌编号 ,甲方资产编号 )按现状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附属设施及平面简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2条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为 年,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止。
第3条 租赁用途
3.1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期间,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所在地工商、税务、市政、环保、消防、安监、物业等相关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侵犯、侵害出租人及他人合法权利。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2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双方签约时所约定的房屋用途。
第4条 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4.1 房屋租金。
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计租,固定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即:月租金 元;年租金 元。
租金每六个月交付一次且在六个月起算期前缴纳。具体为: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预缴纳租赁期前六个月的租金,计人民币¥ 元整。首期六个月届满前十五日内交付第二期6个月租金,以此类推。
4.2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固定月租金标准的三倍计算,合计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元整)。该履约保证金由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缴清。
承租期满或非因乙方原因解除(终止)租赁合同后,甲方在乙方结清全部租赁房屋产生的水、电、气等物业费用后,一次性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5条 双方约定
5.1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仅需承担租赁房屋的屋面防水费用和所在小区化粪池清掏分摊费用。乙方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其他(甲方承担费用除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等费用(含新初装费用、使用费用)。
5.2 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配套设施,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结构和室内设施。因改变房屋结构、超过房屋可能功能(如地面承载力等)使用资产、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进行违法活动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若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由乙方应承担赔偿法律责任。
5.3 本合同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以转租(含分租)、转让等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转租、转让、赠与等)将房屋的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转租、转让费用(含装修费用等)。若乙方有擅自转租(含分租)、转让等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行为。
5.4 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时,其装修工程方案、装修工程施工等除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外,还需按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工程费、修缮工程费、新增基础(配套)设施工程费及其相关费用)及安全风险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租赁期满或因合同解除而终止的,乙方不得就房屋装修费用向甲方和新的承租人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要求,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由乙方负责恢复费用。
5.5 本合同存续期间,如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将租赁房屋物权转移、变更给betway中文属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后续管理单位不改变房屋用途时,本合同存续有效,可由甲方协调乙方与后续管理单位签署完善相关协议。如后续管理单位需改变用途,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自然解除,乙方应限期搬离所租赁房屋,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6 在任何情形下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自行拆除在租赁房屋中投资形成的一切设施、设备,恢复标的物原貌及正常使用功能,将本合同标的物无条件交还甲方,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施归乙方所有,不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经甲方同意后,无偿交由甲方处置(如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向甲方或其他第三方主张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若乙方逾期搬离,则租赁房屋内原属于乙方的全部物品将视为乙方的遗弃物,甲方有权对该遗弃物进行处置,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7 本合同存续期间,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本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需自行寻找新的承租人承担本合同租赁后续期的权利和义务,然后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在甲方与新的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原合同期限内)后才能退还乙方原合同履约保证金,原合同才能终止,且甲方不予任何补偿。如前后承租时间出现断档,则由乙方承担租金。
如乙方退租未按上述办理,也可在支付甲方三个月赔偿金后,与甲方签订自愿退租协议后由甲方自行重新招租。乙方自愿放弃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损失赔偿要求。
5.8 租赁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6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6.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6.2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预交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和全部履约保证金,但不得提出任何经济损失补偿:
6.2.1 不交付或者延迟交付租赁房屋30日以上的。
6.2.2 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重大缺陷,经有权部门鉴定危及安全的。
6.3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不退还乙方已交租金和全部履约保证金:
6.3.1 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或拒交租赁房屋相关费用等,超过30日以上的;
6.3.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建筑结构或配套设施的;
6.3.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移租赁房屋使用权的;
6.3.4 在租赁房屋内从事非法经营或违法犯罪活动的;
6.3.5 在租赁房屋内从事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活动,经有关部门查实后拒不整改的。
6.3.6 在租赁房屋内从事声、光、气、尘等环境污染生产经营活动,严重骚扰周边居民生活,经有关部门查实后拒不整改的。
6.4 本合同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自然终止。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退还预交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全部履约保证金及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外,不得再向甲方或征收征用单位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6.4.1 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6.4.2 租赁房屋被有权机构依法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的。
6.4.3 租赁房屋被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出售的。
第7条 违约责任
7.1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3条约定时,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2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第4条约定期限足额交付租金或拒交租赁房屋相关费用时,每迟延支付1日,乙方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7.3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5.2款约定,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
7.4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5.3、5.4款约定,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5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5.6、8.2、8.3款约定,每迟延履行1日,乙方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10%和日租金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7.6 租赁期间,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弥补损失,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损失的,乙方应足额赔偿损失并同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7.7 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主张权利而聘请律师而支付的代理费、差旅费、鉴定费、保全费、评估费等所有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8条 免责条件
8.1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的,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8.2 本合同存续期间,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租赁房屋被有权机构依法征收、征用时,或租赁房屋被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出售时,甲方提前30日通知乙方,双方租赁合同自通知送达乙方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限期搬离所租赁房屋。
8.2.1 如房屋被依法征收时,拆迁部门给予了甲方房屋装修补偿费,若为乙方装修,征收部门支付的房屋装修补偿费由甲乙双方协商对乙方的装修补偿。除此之外,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经济损失补偿。
8.2.2 如甲方需将上述房屋对外公开出售、出让时,在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后,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双方同意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补偿要求。
8.3 双方约定的租赁合同解除(终止)情形成就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搬迁和占有承租房屋,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停气乃至强制搬离措施,由此所产生的搬运费、保管费、公证费等相关损失和费用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8.4 本合同8.1、8.2、8.3款情形出现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8.5 对公开招租的门面,如甲方无法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交付房屋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由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或由甲方按乙方所缴纳竞租保证金的10%向乙方赔偿损失,除此以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要求任何赔偿或补偿。
第9条 其他约定
(一) 。
(二) 。
(三) 。
第10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签订、履行及解释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向betway中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11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2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自乙方向甲方预交首期租金和缴清全额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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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自愿租赁甲方的位于 的资产,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愿意担任此资产安全第一责任人,并严格做到:
一、关心、配合、支持甲方搞好资产的安全工作,增强防范意识,重视防火、防盗以及其他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制止并检举一切违反治安、消防等法规的行为,发现火险隐患、火灾及治安事件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和甲方。
二、不在所使用的资产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不得在进出口以及非使用空间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乱搭乱建,不得危及房屋安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三、对在所使用资产内用气、用电等安全负全部责任。注意天然气及液化气等的使用安全,防止发生火灾和天然气、液化气
泄漏事故;注意用电安全,严防触电和各类电器火灾。不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不使用大功率电器,不使用生活电炉;人员离开时要关闭电器电源,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开关;发现供电系统过热、有异味、冒烟等不安全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要预防意外消防事故的发生。严格遵守有关的用火用电制度,不乱拉乱接电源线,不擅自更改天然气管线。不在室内、楼道进行烧香、燃烛、焚纸等危险行为。
五、无条件配合业主物管对使用房屋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禁止小孩玩火。外出时告诫留守资产内的老人、小孩,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七、资产使用为现状结构使用,不得对资产建筑结构做出任何变动、改建及调整。
八、对所使用资产进行装修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负责对进场装修的所有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使施工人员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2.装修施工过程中,严格要求所有人员遵守国家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3.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火灾的发生。在装修施工作业现场每50平米配备一个灭火器,施工现场应至少配备两个灭火器,并放置于明显、易取的位置。
4.在施工中不使用易燃材料(易燃材料须做防火处理),注意装修材料合理堆放,装修垃圾及时袋装清运,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无阻。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5.施工用电配施工专用的开关箱,开关箱内设漏电保护器,开关箱电源线采用橡胶电缆,装修过程中用电遵守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用电。
6.保护好资产原有的消防设施,不发生火灾情况,严禁动用消防器材;如需对资产消防设施进行改造,必须经betway中文行业有关部门及出租人批准后方可施工。
7.如需明火作业,须经出租人批准后方可作业。作业时,就近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远离易燃易爆材料及物品。
8.不在装修施工场地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等电热设施,不使用高瓦数照明灯。施工需要使用碘钨灯、电焊机等,须经出租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9.不擅自改动燃气管道、供电/智能化线路。
九、凡因违反上述协议内容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给甲方资产、他人人身财产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愿承担一切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十、因履行本安全责任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betway中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此安全责任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此安全责任协议书的未尽事宜或因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法规发生变更,遵循国家及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3.此安全责任协议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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